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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施行!合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出新规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7 10:49:00    

5月26日,记者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获悉,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印发,将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任何人不得干预征收评估、鉴定等活动

房屋是群众家庭的主要固定资产,评估则是房屋征收法定程序。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合理事关群众根本利益。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印发,将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根据新规,合肥市城乡建设局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在我市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实行动态信用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征收部门组织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当使用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合肥市房屋征收评估服务机构。

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评审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等活动。

所有评估服务机构公示供被征收人选定

在程序上,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所有评估服务机构的名称、资质、信用等信息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供被征收人选定。

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代表同意。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主持从评估服务机构中以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征收评估机构经选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应向该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合同应明确评估的评估时点、范围等基本事项。

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作业时,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核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数量、身份、资格证书等信息。受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预评估报告。

经评审或修正后无异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预评估结果确定为项目货币补偿基准价,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预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解释说明。

明确相关禁止行为划定“红线”

新规明确了评估服务机构以及机构内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工作人员的相关禁止行为,为广大从业者划定了“红线”。

比如,采取不正当竞争,伪造资质、等级和合同,造成恶劣影响的;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允许其他机构或个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向房屋征收当事人或中间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评估报告出现错评、漏评等重大差错,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违反相关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或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等。

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只要发现有禁止行为之一的,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将可暂停该机构承接我市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及评审业务。情节严重的解除协议,将该机构从我市评估服务机构中除名,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合新闻记者 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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