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时讯息 >

信阳公布十起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7 10:29:00    


民生信阳视频号

更多新闻资讯、直播尽在这里!


2025年4月份以来,全市交通运输执法系统扎实开展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持续加大道路运输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2025年3月31日,光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相关信息线索发现:2025年3月29日,信阳市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S7****的中型客车,载客30人从光山县至周口市,从事道路运输客运包车经营,但驾驶员不能出示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经调查核实,2025年4月1日,光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信阳市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2025年4月14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东站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A***号巡游出租车司机王某某在信阳东站载客时,不服从调度、未在指定区域揽客,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王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

2025年2月17日,潢川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潢川县白店高速路口实施行政检查发现:河南某某集团固始某某客运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S2****的大型客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从固始县至武昌线路行驶,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经调查核实,2025年4月8日,潢川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河南某某集团固始某某客运有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5年4月10日,淮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相关信息线索发现:信阳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客运公司所属车辆号牌为豫 S6****的小型客车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卫星定位漂移轨迹不完整,无卫星定位数据,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调查核实,淮滨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信阳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客运公司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5年4月21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相关信息线索发现:豫STB***号巡游出租汽车司机陈某某载客从平桥区震雷山航校至平桥区西亚丽宝商场时,未按照计程计价设备显示的金额收费,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陈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案

2024年4月24日,商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相关信息线索发现:豫ST8***号巡游出租车司机黄某某在得知乘客从商城县西亚超市前往商城县河凤桥镇时拒绝拉载,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商城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黄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案

2025年4月18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相关信息线索发现:豫SD2****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司机孙某巡游招揽4名乘客从信阳东站至息县,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孙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4月9日,固始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固始县蓼城大道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余某某驾驶豫SF5****小型轿车使用滴滴出行打车软件司机端APP接单、搭载乘客,但是余某某现场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调查核实,固始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余某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4月27日,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新县三桥汽车站附近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李某某驾驶豫S9****小型轿车招揽、拉载1名乘客从新县火车站至新县三桥汽车站,正在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但是,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经调查核实,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李某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案

2025年3月9日,罗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罗山县楠杆某某驾校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驾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遂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25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该驾校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经调查核实,罗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罗山县楠杆某某驾校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信阳交通


相关文章:

信阳公布十起典型案例05-07

菏泽交警支队 刘庆:铁肩担使命 赤诚护平安05-03

灵宝风灾侵街巷 城管奋战复市容05-01

“小小发票”撬动“极速寻物”,7分钟见证执法效率04-30

1.249亿元!开封这些老旧小区将改造,还要建医院、幼儿园……04-24

夏天的水患春天提前治!苗岭路道路综合整治全面启动04-19

【市生态环境局】启动开展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工作04-15

怀集纪委监督赋能乡村道路改造,铺就碲下村振兴坦途04-14